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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防治人员职业安全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来源:卫生计生委网站 时间:2015-06-29

——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建国以来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的针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指导性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防治人员职业安全及身心健康的关心爱护,意义重大。

    传染病防治人员是战斗在抗击疫病一线的主力军,职业暴露的危险巨大。《意见》的颁布对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传染病防治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多年从事传染病临床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对《意见》提出的两方面政策措施感受颇深:

    第一方面,加强传染病患者救治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一是《意见》提出,要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建设。就传染病的发现、转运和救治环节而言,综合医院接诊病人数量大,也是大多数传染病病人首诊就医的地点。原卫生部于2004年发布《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要求全国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之后,又发布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对感染性疾病科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是在建筑布局上,要求感染性疾病科做到“三区”(清洁区、污染区、半污染区)划分清晰、医护人员和患者通道分开、洁物和污物分开,目的是保证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的安全,防止交叉感染。但是,目前各地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仍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如部分医疗机构还没有独立设置感染性疾病科,没有从事传染病管理的专业人才;由于投入不足,部分医疗机构现有面积有限,难以划分相对独立区域;一些建成的感染性疾病科达不到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许多医疗机构的感染性疾病科都是临时建筑,部分医疗机构的诊疗区甚至没有接上、下水,还有的没有取暖设施,冬天冷,夏天热,简陋的就医和工作环境,使患者和工作人员感到非常不便;一些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标识不明确,致使发热病人满院串;有的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选址偏僻,距离门急诊较远,患者就医极为不便,且导致具有发热症状的可疑传染病人仍混杂到门急诊中,对其他病人和家属健康构成极大威胁。因此,《意见》要求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应该说提出的措施针对性非常强,切中要害。

    二是《意见》要求医疗机构要做好传染病患者的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尽管2003年“非典”疫情后,各地在病人转运、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欧美国家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如负压病房建设尚无国家标准,很多医疗机构没有负压病房或因经费缺乏难以正常运转,许多医疗机构没有为医务人员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品等等。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防护,很多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罹患传染病。2009年原卫生部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结核病医院医务人员结核病发病率为984/10万,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0倍。去年埃博拉出血热在西非国家肆虐,也警示我国必须加强对类似烈性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过程中的防护。因此,《意见》要求,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医务人员安全。

    三是《意见》对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现行针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原卫生部、国家环保局联合印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法规规章。但在这些文件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仍有待规范。例如,由于部分地区医疗废弃物没有实行集中处置,混入生活垃圾后流散到人们生活环境中,其中含有带针头的注射器等尖锐物体极可能对环卫人员、拾荒者及其他群众的身体造成伤害,引起交叉感染;部分地区运送医疗废物的工具或车辆没有清洗消毒的场所和设施,致使形成新的污染源等。因此,《意见》强调,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

    第二方面,完善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意见》提出了两项非常重要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一是建立卫生防疫津贴动态调整机制。我国于1979年确定实行卫生防疫津贴制度(当时的标准为一类每人每月15元,二类12元,三类9元,四类6元,津贴占当时防治人员工资总额的11.5%-28.8%)。2004年人事部、财政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通知,对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当年占防治人员工资的4.8%-14.5%,),并一直沿用至今。近年来,随着新发传染病威胁的不断增加,卫生防疫人员面临的传染病威胁程度、强度、频率在大幅度提高,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也在大幅提高,然而防疫津贴标准却多年未予调整,补贴标准过低,所占工资比例逐年下降。2012年调查显示,防疫津贴占工资的比例降至1.5%-4.5%,对防治人员的保障和激励作用日渐削弱。针对于此,《意见》提出,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强化了防疫津贴的长效保障作用。

    二是建立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置的临时性工作补助。这项政策是具有突破性的。近年来,在应对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突发传染病疫情中,在汶川地震等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卫生防疫中,广大卫生防疫人员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奉献精神,有效防控了疫情传播和蔓延,多次实现了大灾之后无大疫。2014年,在强化国内防控工作的同时,我国又将传染病防控战线延伸到海外,派出多批医疗卫生队员驰援西非埃博拉疫情防控,彰显了我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但我国一直缺乏对防治人员参与上述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政策,难以有效维护防治人员的健康权益。

    针对上述情况,《意见》提出,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此外,《意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申要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笔者相信,随着《意见》的深入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和标准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必将极大地调动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励他们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