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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周英副部长就水利部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水利部 时间:2015-06-25

 

  日前,水利部发布了《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33号)和《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8]第3号)。就《决定》和《公告》的有关问题以及此次水利部规章清理工作的有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周英副部长。

  记者:这次规章清理工作是在什么形势下开展的?

  周英: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2月25日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明确指出,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同时还明确,由国务院法制办承担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制定的规章。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清理,与其制定一样,都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此也都有明确的要求。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水利部组织开展了这次规章清理工作,并将其作为水利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这次清理工作,第一次摸清了我部规章的底数;废止、宣布失效了一批与上位法相抵触、被新法规代替或者不适应新情况的规章;全面掌握了需要修改的规章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了水利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此次规章清理工作,对于完善水法规体系,提高水法规质量,推行政务公开,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这次规章清理工作基本情况是怎样的?

  周英:水利部高度重视此次规章清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规章清理工作保质按时完成。拟定了清理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多轮研究清理;涉及其他部门的,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协调。在清理工作方式上,强调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集思广益,开门清理;从形式要件和内容两方面对规章进行清理,确保现行规章合乎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纳入此次清理的规章范围。考虑到此前我部尚未对规章进行过全面清理,规章底数比较模糊的实际情况,我部将自1982年以来原水利电力部、水利部制定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视为规章的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核定已经废止和失效的规章和文件后,根据规章认定标准对规章进行重新认定,明确现行有效规章范围,然后再按照规章清理原则进行清理,研究确定是否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关于清理结果。纳入此次清理工作的规章和文件共136件。其中,以“部长令”发布的32件,以“通知”等形式发布的104件;原水利电力部单独制定的2件、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1件,水利部单独制定的113件、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20件。清理结果为:经核定已经废止或者失效32件;现行的104件规章或者文件中,有44件不列为规章;对列为现行规章的60件,废止6件,宣布失效3件,其余51件为现行有效规章(其中,拟修改或者正在修改15件,近期不修改、继续实施的36件)。我部决定废止的6件规章,属于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行政法规、规章代替或者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但尚未明示废止的情形。决定宣布失效的3件规章,属于已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利管理实际的情形。提出的需要抓紧修改的15件规章,属于个别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以及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形;目前这15件规章大部分已经启动了修订工作。

  此外,自去年以来,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对截至2006年底的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了49件行政法规,宣布43件行政法规失效。其中,1984年由原水电部制定,国办转发的《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因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被宣布失效。

  记者:这次规章清理工作对我部今后规章的制定工作有什么指导意义?

  周英:这次规章清理工作有一显著的特点,就是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对我部在2000年《立法法》施行以前的部规章进行了重新认定。《立法法》施行以前,由于规章的发布形式没有统一要求,规章可以规范的事项缺乏较为严格的界定,我部规章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规章统计口径不一致,规章底数比较模糊,这种状况对水法规的执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次规章清理工作是我部第一次对规章进行全面清理。为此,我部把统一规章认定标准、摸清规章底数作为清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实现这一目标,我部根据《宪法》、《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章性质、内容、发布形式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指导意见,拟定了规章的认定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对自1982年以来原水利电力部、水利部制定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视为规章的文件进行了逐一认定。通过规章的认定,摸清了规章底数,进一步规范了规章的形式和内容,维护了水法规的严肃性,为水法规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今后,要按照此次提出的规章认定标准,从规章的发布形式、发布主体、规章内容和表述形式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规章的制定工作。

  记者:这次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还需要做哪些后续工作?

  周英:这次规章清理工作的完成,标志着水利法制建设工作向前推进了重要一步。要充分利用这次规章清理工作的成果,不断推进水利依法行政。下一步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将此次规章清理工作的成果贯彻运用到立法工作中去,根据清理结果进一步优化整合相关立法项目。二是,要统筹安排经清理需要修改的15件现行规章,抓紧开展修改工作,争取尽快完成;三是,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在水利立法工作中,积极推进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建立和完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的定期清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