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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12316)
[审批事项]
农村五保
[审批依据]
(相关法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申报材料]
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承诺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程序]
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五保待遇,要由本人通过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批准享受五保待遇的对象,要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乡(镇)政府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供养协议,并建立供养对象个人档案。
[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
[办理地址]
[联系电话]
280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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